相機器材交易糾紛,二手法律交易大問哉
相信許多攝影玩家,都有在網路上與其他玩家進行二手攝影器材交易,而交易糾紛也是時有所聞,這次 DIGIPHOTO 編輯部別邀請消基會副秘書長 吳榮達 律師,為大家講解與二手交易相關的解決方式及建議,可以給讀者作為參考。這次的議題和內容,主要是針對個人之間的買賣行為進行討論。
Q:二手物品交易是否適用於七日鑑賞期?
答:不管是交易二手物品或新品,只要是個人之間的買賣行為,就不適用於七日鑑賞期。七日鑑賞期是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而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的是企業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爭議,因此交易的對象必須是企業經營者,而且是透過網路或郵購買賣,消費者才有七日鑑賞期的適用。
Q:面交二手物品經檢查過後完成交易,之後買家才發現當下沒驗出的瑕疵,這樣是否仍屬賣家的責任,或是應由買家自行承擔風險?後續的維修和費用賣家是否需要負責?
答:二手物品買賣當面進行交貨時,買家應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所受領的物品,如果是疏忽沒有檢查出來,那依法視為已承認所受領的東西。但如果是依通常檢查程序不能發現的隱藏性瑕疵,賣方就不因此而獲得免責,後續的維修和費用也還是應由賣方負責。瑕疵擔保責任可以分為權利瑕疵和物之瑕疵,例如買到贓物,物的原所有權人可以主張將它要回去,這就是權利瑕疵,這可以用債務不履行有關規定來催告解除契約;如果是物之瑕疵的話,則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或是主張契約解除,但如果契約解除對賣家來講不公平的話,那買家只能請求減少價金或依照債務不履行的規定,經過催告程序再解除契約。
Q:面交時有沒有辦法簽署買賣契約避免後續糾紛?
答:不是書面才叫契約,但最好是有書面可以把它寫得清清楚楚,那以後糾紛會少一點。不過二手物品的買賣,交貨時物品是不是有瑕疵或有隱藏性瑕疵,這涉及到證明的問題,不是單純買賣契約就可以克服的,所以如果可以照相、錄影,或者是有旁人在場方式來證明瑕疵的存在,這些防範的措施,對以後要主張權利或要打官司都有幫助。
▲消基會副秘書長:吳榮達律師。
Q: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到贓物,買家需要負的責任及保障的權益為何?
答:通常在消費者明知購買的物品是贓物的情況下,會構成收受贓物罪或故買贓物罪,買方在買東西時,如購買價格遠偏離市場行情的價格,此時在法律上容易被認為是收受或故買贓物的一種方式,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將可以被科處三年以下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不管是新品或二手貨,只要是價格遠偏離市場行情,我們就要有所警覺,偏低的價格可能就是來路不明的東西,切勿貪小便宜。
Q:用郵寄的方式而非面交,如果二手物品有瑕疵買賣雙方往往會各執一詞,這時誰應負較大責任?而退貨的運費和賣家支付賣場的手續費應由誰來負擔?
答:根據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是要由買方依相當的方法來證明瑕疵的存在。所以我會建議買方在拆開包裝之前用照相、錄影的方式留下記錄,這樣子雙方之間較不會有爭執。至於費用,就端看責任在誰方就由誰支付。
Q:若賣家沒有誠實告知品項狀況,之後被買家發現是否會吃上詐欺官司?
答:刑事詐欺罪的成立,有一定的要件,賣方沒有誠實告知物的實際狀況,不一定會成立詐欺罪,此時可以藉由調解、申訴或民事訴訟程序來求償。但民事求償常常會找不到人,此時只能向警方報案,由警方查得對方資料,再做民、刑事責任的訴追。如果賣方明明知道物品瑕疵,還刻意去隱藏或修飾,就有成立詐欺的可能性。成立詐欺的一個考量就是,是否以正常品的價格出售經刻意隱瞞或修飾的瑕疵,或故意不知告權利瑕疵的存在。此種情況成立詐欺的機會就比較高。反之就僅能主張債務不履行,或者是瑕疵擔保責任。
Q:交易二手物品,有沒有什麼是賣家一定要主動告知的?
答:最好能主動告知貨的來源、出廠時間、持有時間、使用狀況、維修情形、出售原因、有無瑕疵、瑕疵情形,這些告知會影響到賣方是否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判斷。
Q:如果交易高價物品的對象未成年,買賣行為是否仍然成立?
答:這要分成兩種,7歲以下叫做「無行為能力人」,與無行為能力人訂立買賣契約是無效的,不因法定代理人事後的追認而變成有效。另外一種是7歲到未滿20歲,我們叫「限制行為能力人」,係屬效力未定而不是無效,只要法定代理人追認就能產生效力。
Q:賣家在拍賣網站發表的免責聲明可以有多大的效力?
答:單純個人與個人的交易聲明,不涉及到定型化契約問題,此時應依民法債務不履行或瑕疵擔保責任相關規定來決定賣方應否負責,而不是賣方單方面聲明就可以免責。如果是一般企業經營者的聲明,更可依民法或消保法的規定,判斷該定型化契約是有違公平誠信原則,也不是企業經營者,單方面聲明就可以免責。
留言列表